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_26年注会会计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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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政府部门(单位)本级作为合并主体,将部门(单位)本级及其合并范围内全部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部门(单位)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合并范围【点拨】
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下同)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点拨: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
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3)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上述(1)、(2)中的所属关系,应当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的举办单位确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
(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3)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4)挂靠部门(单位)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组织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
(二)合并程序(略)
知识点来源:第三十章 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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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会计》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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