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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能抵扣吗

资源税税目能抵扣吗

资源税的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资源税的计算方法:资源税的计算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量计征。从价计征=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的审核: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从量计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更新时间:2025-06-23 13:34:50 查看全文>>

  • 资源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资源税的税目,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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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税纳税人能否退税

    资源税纳税人能退税。以水资源为例,根据《水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取水证的企业,可以申请退税。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退税。首先,企业必须按照3倍缴纳水资源税,并取得取水证;其次,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证明已缴纳的水资源税;最后,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取水证,证明已经取得取水证。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企业才能申请退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计税公式:

    1.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2.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资源税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缴纳的;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的,可以按此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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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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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

    资源税适用比例税率(从价定率征收)或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的基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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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凡在本省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察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矿产权、开采权。

    开采国家和省内紧缺的各类矿种或采取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察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察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察年度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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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

    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

    2016年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的税目范围进行了调整,征税对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原矿的,需要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

    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精矿的,需要折算成原矿的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其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已税不再税;已税未税混售要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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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税征收范围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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