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分为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卷烟);比例税率(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更新时间:2025-10-12 14:30:37 查看全文>>
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分为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卷烟);比例税率(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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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和消费税的区别: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3、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率的税目有酒、成品油。适用项目有啤酒、黄酒、成品油。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定额税率适用项目有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从量计征消费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计征消费税适用项目有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是征税范围不同、纳税环节不同、计税依据不同、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和税收收入的归属不同。
(一)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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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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