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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力有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

更新时间:2025-06-09 16:17:14 查看全文>>

  • 相邻关系属于什么物权

    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

    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邻关系具体包括避免邻地地基动摇或者其他危险的相邻关系;相邻用水与排水关系;相邻必要通行关系;相邻管线铺设关系;因建造建筑物利用邻地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的关系;以及固体污染物、不可量物不得侵入的相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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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物权的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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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一)

    物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三)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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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权利质权设立

    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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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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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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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就是按份额共有之意,这个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及于共有物的整体,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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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拾得遗失物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4、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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