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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浮动抵押是什么

动产的浮动抵押是什么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更新时间:2025-06-19 09:40:21 查看全文>>

  •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是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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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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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转让

    1、不动产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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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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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3、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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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一体原则

    房地一体原则具体是指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属于同一主体。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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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抵押的财产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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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实现

    抵押物实现就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这也是抵押权最终的意义所在。若设定抵押权,但不能实现,那就说明抵押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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