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以设定纳税抵押?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凯莉2025-11-24 11:44:06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提醒: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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