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凯莉2025-11-21 10:52:16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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