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极具扶持力度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下面我们来详细梳理一下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情形。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关键依据。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如人为调节收入、无中生有虚列成本、违规进行纳税调整或者虚假申报优惠等,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操控” 至 300 万元以下,一旦被税务机关察觉,不仅无法享受优惠,还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等处罚。例如,某企业真实应纳税所得额为 320 万元,却通过多列费用 50 万元,使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降至 270 万元并享受了优惠。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该企业需补缴少缴税款,其纳税信用也会受损。
从业人数超标:从业人数涵盖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若企业所属
纳税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中的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涉及的人数超过 300 人,便会被认定为从业人数超标,从而失去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举例来说,某企业直接雇佣员工 260 人,但接受劳务派遣用工 60 人,总从业人数达到 320 人,超过了 300 人的标准,即便其他条件符合,该企业也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内资产总额超标准:企业资产总额需按照规定方式精确计算全年季度平均值,公式为: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 + 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要是企业未按规定计算,或者通过故意不进行资产负债表重新分类等手段人为调节资产总额,致使资产总额实际超过 5000 万元,就无法享受优惠。比如,某企业为使资产总额看似符合标准,不采用正确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而是简单将年初与年末资产总额平均,经税务机关核实其实际资产总额超过 5000 万元后,该企业将被取消享受优惠的资格。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7 年修订)》中限制或禁止类产业项目,非外商投资企业若从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限制或淘汰类产业项目,均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便这类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业务属于目录中明确限制的产业项目,就无法享受相关优惠。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总分机构类型” 显示为 “分支机构” 或 “分总机构”,企业名称包含分公司、分部、营业部,登记主体类型为分公司等这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需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A 公司是 B 公司的分公司,A 公司自身经营数据即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也不能以自己名义享受优惠,而是由 B 公司汇总各项数据计算后,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来确定是否享受优惠。
未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总机构在汇总计算自身及各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后,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假设某总机构在汇总计算时,因计算失误或故意隐瞒部分分支机构数据,导致汇总后的指标看似符合标准,但实际不符合。税务机关发现后,该总机构不仅无法享受优惠,还将面临税务风险。
“一证多企” 拆分经营:企业及关联企业违规借助市场准入资质许可分散经营、分开纳税,这种 “一证多企” 拆分经营的行为属于违规操作,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些企业为享受优惠,将原本一个企业的业务拆分到多个关联企业,借此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以达到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目的,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实,将无法享受优惠。
非居民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 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所以,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个体工商户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无关。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来源于:天津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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