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建筑业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 “营改增” 政策的全面推行,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领域的税务处理变得尤为关键。准确把握建筑服务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不仅有助于建筑企业合规经营,更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提升经济效益。本文将深入剖析建筑服务增值税的税务处理要点。
一、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指的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涵盖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像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以及与建筑物相连的设备或操作平台的安装等,都属于工程服务范畴。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等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修缮服务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其恢复原有使用价值或延长使用期限的作业。
二、纳税人身份与税率、征收率
(一)纳税人身份划分
建筑企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与征收率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 9%。这适用于大多数常规的建筑服务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这些特定行为包括: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即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例如,某建筑公司承接一项装修工程,只负责提供人工及少量辅助材料,主材由发包方自行采购,这种情况就可选择简易计税。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比如,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大部分建筑材料,施工企业仅提供部分材料及施工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 3% 。不过,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 45 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三、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按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计算。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例如,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 1090 万元,适用税率 9%,则不含税销售额 = 1090÷(1 + 9%)=1000 万元,销项税额 = 1000×9% =90 万元。若当期进项税额为 60 万元,那么当期应纳税额 = 90 - 60 =30 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如前文所述,一般纳税人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等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若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即含税价),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例如,某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建筑服务收入 309 万元,征收率 3%,则不含税销售额 = 309÷(1 + 3%)=300 万元,应纳税额 = 300×3% =9 万元。
四、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构成销售额。但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特殊规定 —— 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例如,A 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承接一项工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500 万元,支付给分包方 B 企业分包款 200 万元,那么 A 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 500 - 200 =300 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这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政策来源于:上海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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