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吗
加计抵减额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需结合其性质和会计处理规则判断,具体如下:
1. 加计抵减额的本质
加计抵减是国家为减轻特定行业(如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增值税税负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心是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如 10%、15%)计提抵减额,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其本质是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直接减免,而非政府补助或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利得。
2. 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及实务惯例:
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无需单独确认损益,仅需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明细科目核算,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贷:应交税费 ——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冲减 “应交税费 ——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未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无需转入损益,仅作为留抵性质的税额在科目中挂账,待后续可抵减时继续使用。
3. 与营业外收入的区分
营业外收入核算的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利得(如政府补助、盘盈利得等)。而加计抵减额是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直接抵减,属于税收优惠带来的税费减少,并非企业日常经营外的 “收入”,因此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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