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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注会考试税法科目中,这一知识点主要阐述了税务机关对于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范围和适用条件等内容。考生在学习时,需注意准确把握“首违不罚”的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不能仅凭字面意思理解,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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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知 识 点】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11.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1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1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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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会考试《税法》科目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相关内容,以下为税法科目的章节习题,学练结合,快来打卡吧!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责任编辑:mayu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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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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