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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怎么确认摊销扣除?

2025-08-21 14:06:13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怎么确认摊销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怎么确认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怎么确认摊销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本文来源:海南税务)

打印 责任编辑: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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