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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跨年度居住天数要分别计算,而不是相加?


所得税类 2025-08-18 21:14:22

问题来源:

例题·单选题
 德国公民甲2022年11月1日来华工作,2023年5月31日离境回国,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德国公民甲属于( )。(2023年)
A.居民个人
B.法定自然人纳税人
C.非居民个人
D.外国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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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红

2025-08-19 18:17:22 241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您混淆了跨年度的总居住天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的独立计算。纳税年度是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需分别评估每个年度内的居住累计天数: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61天(不满183天),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151天(也不满183天)。因此,甲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均未达到居民个人标准,应认定为非居民个人。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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