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马老师
2025-10-08 14:37:18 125人浏览
这里给出一些数字来解释,假设我国的居民企业为A,在甲国的分支机构为B,乙国的分支机构为C。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国外应税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1.假设我国的境内所得为1000万元,B分支机构的所得为200万元,税率为20%,境外已纳税款40万元;C分支机构的所得为300万元,税率为30%,境外已纳税款90万元。
(1)在综合限额法下的抵免限额=(1000+200+300)×25%×(200+300)/(1000+200+300)=125(万元);
境外已纳税额=90+40=130(万元),可以抵免的税额125万元;
总的应纳税款=(1000+200+300)×25%-125=250(万元)。
(2)分国限额法下甲国的所得抵免限额=(1000+200+300)×25%×200/(1000+200+300)=50(万元),实际境外缴纳40万元,可以抵免的税额为40万元;
分国限额法下乙国的所得抵免限额=(1000+200+300)×25%×300/(1000+200+300)=75(万元),实际境外缴纳90万元,可以抵免为75万元;
总的应纳税款=(1000+200+300)×25%-40-75=260(万元)。
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不一致时(纳税人在高税国与低税国均有投资),采用综合限额法可抵免税额为125万元,采用分国限额法可抵免税额为115万元,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抵免的税额越多,在我国缴纳的税款就越少、在境外实际缴纳税额被最大程度的抵免了,所以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2.假设我国的境内所得为1000万元,B分支机构的所得为200万元,税率为20%,境外已纳税款40万元;C分支机构的所得为-100万元,税率为30%。
(1)在综合限额法下的抵免限额=(1000+200-100)×25%×(200-100)/(1000+200-100)=25(万元);
境外已纳税额40万元,可以抵免的税额25万元;
总的应纳税款=(1000+200-100)×25%-25=250(万元)。
(2)分国限额法甲国的所得抵免限额=(1000+200)×25%×200/(1000+200)=50(万元),实际境外缴纳40万元,可以抵免的为40万元;
分国限额法下乙国的所得抵免限额=0(万元);
总的应纳税款=(1000+200)×25%-40=260(万元)。
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采用分国限额法可抵免税额为40万元,境外实际缴纳税额被全部抵免;同时,乙国分支机构的100万元亏损属于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在以后年度乙国取得的所得中弥补,相当于还有25万元可以无限期从乙国所得应纳税额中抵免。采用综合限额法可抵免税额为25万元,境外实际缴纳税额仍然有15万元(40-25)尚未被抵免。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分国限额法虽然当年多交10万元税款,但是总的可抵免税款为40+25=65万元,而综合限额法只能抵免40万元。所以采用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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