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办公楼装修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税
请问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本企业办公楼装修为什么只征消费税,不征增值税,这里自产的货物用作了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吗?
乔老师
2025-09-17 12:24:12 110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先明确核心前提:办公楼装修不属于增值税的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您的疑问源于 “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增值税”,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误解:企业办公楼属于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其装修是为了维持或改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增值税政策中的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办公楼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核心场所(如办公、接待、管理等),其装修支出属于 “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本质是为了服务企业正常经营,而非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因此,该行为不满足增值税 “视同销售” 的触发条件,无需缴纳增值税。
再看消费税:实木地板的 “视同销售” 规则覆盖 “自产自用”
消费税的立法逻辑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是 对 流转环节“道道环节”征税;而消费税通常是 “单一环节税”(通常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税) —— 只要自产应税消费品脱离了“应税环节”,均需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如实木地板)用于以下情形,均需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企业办公楼装修通常属于 “不动产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企业将自产实木地板用于办公楼装修,属于 “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符合消费税 “视同销售” 的条件,因此需要缴纳消费税。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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