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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及权利义务_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5-09-29 10:35:30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备考初级会计考试重在点滴积累,以下是为《经济法基础》中有关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的预习考点,赶紧来学习吧!

抢先学!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汇总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及权利义务_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及权利义务

项目

具体规定

资格

劳动者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项目

具体规定

权利

劳动者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义务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5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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