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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_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5-09-25 09:58:25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努力付出,就总能遇见更好的自己,希望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考试。以下是今天的预习考点,快来学习吧!

抢先学!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汇总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_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

对各类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国家税务总局

对下列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

(1)税务所(分局)

(2)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对其他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上一级税务局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1)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其他特殊情形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5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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