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_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努力付出,就总能遇见更好的自己,希望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考试。以下是今天的预习考点,快来学习吧!
情形 | 行政复议机关 | |
对各类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 国家税务总局 |
对下列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 (1)税务所(分局) (2)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
对其他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 上一级税务局 | |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 (1)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 |
其他特殊情形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5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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