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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祝艳2023-02-24 14: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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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债权人撤销权

1.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了法定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法定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名义、方式: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因撤销收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的财产中,债权人就撤销权的行使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预习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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