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抵押权的设立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祝艳2023-02-15 15:12:05

在人生的道路上,从来没有全身而退,坐享其成,不劳而获一说。今日份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整理完毕,快来打卡吧!

>>>>点击查看更多预习知识点<<<<

抵押权的设立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

1.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2022年新增)

(3)流押条款(2016年综合题)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抵押登记

(1)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2016年综合题)

(2)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综合题)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预习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考前学习资料

名师核心课程

摸底测试习题

章节练习前两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