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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祝艳2023-02-07 1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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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_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退伙

解释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例如,合伙人甲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退伙生效日为2022年4月1日。

解释2

(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无须退伙。

解释3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中级会计考试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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