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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建筑面积÷容积率。

更新时间:2022-11-28 13:38:17 查看全文>>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有: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看使用单位性质)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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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基本规定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基本规定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产税同)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房产税同)

    (1)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税同)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纳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索道公司)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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