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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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19年简答题)
2.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关于财产份额/股权/股份转让与出质的条件(综述)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
对外转让 | 约定——一致 同意 | (1)按约定条件、程序 转让 | 章程——书面通知 | 自由,如无法定、 章定限制 |
| 对内转让 | 通知 | 通知 | 章程——自由 | |
| 出质 | 一致同意 | 可以,除非另有约定 |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
关于财产份额/股权/股份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
| 对外转让 | √ (另有约定除外) | √ (另有约定除外) | √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 |
| 对内转让 | × | × | × | × |
| 强制执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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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5年《经济法》2025考季轻1·基础细讲班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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