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每日一道主、客观题: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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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规定,对下列各项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海关
B.财政
C.外汇管理
D.税务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简答题】
甲公司拟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于2023年12月25日订立了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利率10%。为担保债务履行,甲公司以其对丙公司的一笔金额为11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向乙银行设立质权,双方同日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于2023年12月28日办理登记。
2024年6月,甲公司拟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特向乙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征求意见,乙银行表示反对,甲公司遂放弃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2025年1月初,该应收账款债权到期,由于甲公司未能向乙银行及时还本付息,因此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丙公司向乙银行偿还该笔应收账款110万元。丙公司收到通知后,考虑到与甲公司长期合作关系,因此仍向甲公司支付了该笔110万元款项。乙银行遂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向其履行该110万元债务,丙公司以其已经向甲公司履行为由提出抗辩。
要求: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于2023年12月28日设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银行与甲公司于12月28日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该权利质权于12月28日设立。
(2)不可以。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由于乙银行对债权转让表示反对,因此甲公司不得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
(3)不成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本题中,乙银行已经明确向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丙公司向乙银行清偿债务后仍向甲公司履行债务,因此乙银行可以主张丙公司向其再次清偿债务。
【知识点】权利质权
【章节&考情分析】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习题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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