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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每日一道主、客观题:8月23日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5-08-23 08:36:54

内心的梦想和脑海的知识,是你最宝贵的财富,任谁也夺不走。2025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过程中,拥有翅膀就应翱翔天际,无惧风雨,因为穿越乌云,便是晴空万里。

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每日一道主、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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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题主观题


【8月23日客观题】

【多项选择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在动产之上的有(  )。

A.抵押权

B.所有权

C.质权

D.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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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2)选项C: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3)选项D: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

【知识点】物权变动

【章节&考情分析】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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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分割线

【8月23日主观题】

【简答题】

2025年4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与A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章。C公司作为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章。

B公司为了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后由于D公司提供的货物不合格,D公司对B公司构成违约。D公司为了支付原材料款项,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D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E公司为了偿还借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F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拒绝付款。F公司先后向B、C、D、E公司进行追索。C公司以其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D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已经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向F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B公司再次以D公司对其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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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C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C公司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章,不属于票据保证,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2)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B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知识点】汇票的追索权

【章节&考情分析】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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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习题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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