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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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⑦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⑨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⑩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⑪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⑫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含规章。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事项 | 具体情形 |
国家行为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
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调解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
2.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申请人 | 细化规定 |
公民 | 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推选的代表人 |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
(2)被申请人
对应情形 | 被申请人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 | 该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3)第三人
①申请人以外的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第三人。
②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③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行政复议管辖
管辖机关 | 对应案件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如公安局、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除上述规定外,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
本级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
①本级人民政府 ②所在地人民政府 | 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①本级人民政府 ②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国务院部门(如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审计署等) | (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4.行政复议的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3)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5.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审理
(1)普通程序
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2)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②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③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
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举证责任
①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a.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b.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c.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7.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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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张小映老师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核心考点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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