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更新时间:2022-02-25 10:07:39 查看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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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资产种类:
1.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执行存货准则,减值可以转回。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回。
3.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资产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回。
4.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这些投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回减值准备。
5.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这些成本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回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的资产种类:
减值准备会计分录
1.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资产减值准则所规范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计算公式: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余额-已提坏账准备。
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不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长期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等。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资产减值准备是说还不能确认资产已经减值,只能说资产可能减值,所以要计提减值准备。而资产减值损失是说已经确认了该资产确实已经发生了减值,所以要确认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确定及会计处理:
资产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当期末折旧、摊销后但尚末计提减值前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事项有关的,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不含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的,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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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资产减值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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