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票授权补记事项指的是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更新时间:2023-01-24 15:18:13 查看全文>>
支票授权补记事项指的是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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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填写方法
支票填写要依次填列以下:
1.出票日期: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2.收款人: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4.人民币大写:“万”字不带单人旁。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
购买支票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1、付款期限不同
汇票:汇票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1个月,同城异地都能用。
本票: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一般只在同城使用。
支票:支票的付款期限只有10天。
2、种类不同
支票背书需要加盖背书人(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自然人人名章)的签章。
1、法人章是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章,可以在业务合同上和支票签发上代表法人签名和认可。
2、公章代表企业是经过相关注册而批准成立的合法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业务的权限。
3、财务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与法人章合并使用在开具的银行票据上,可以证明企业向客户有效支付相应款项。人名章顾名思义人的名字命名。
根据《票据法》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支票背书
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支票背书的要求: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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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授权补记指的是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支票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将纸质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使用其它数字电文表示纸质支票上的所有信息,它是纸质支票的电子替代物。电子支票与纸质支票都是用于支付的一种方式,它使用数字签名和自动验证技术来确定其合法性。支票上除了必须的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和日期外,还隐含了加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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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支票授权补记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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