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核定征收: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更新时间:2023-01-24 12:10:13 查看全文>>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核定征收: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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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损失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需要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某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0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为收益。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所得税会计的特点:
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准则规范的是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提示】对于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减的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增的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所得税。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指的是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这个科目,属于负债类的科目,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
应交所得税的核算: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计提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
可以在做上缴的分录时先做一笔计提的分录。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前期差错更正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应交所得税的调整:按税法规定执行。具体来说,当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涉的损益类调整事项处理的口径相同时,则应考虑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当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涉及的损益类调整事项处理的口径不同时,则不应考虑应交所得税的调整。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若调整事项涉及暂时性差异,则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注意在应试时,若题目已经明确假定了会计调整业务是否调整所得税,虽然有时假定的条件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但是也必须按题目要求去做。若题目未作任何假定,则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倒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另一种是直接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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