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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计量是什么

金融资产的计量是什么

金融资产计量是指确定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针对金融资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对如何确定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1-15 13:55:06 查看全文>>

  • 什么是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初始确认时,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2.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相关金融资产成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例如,未作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换或外汇期权。

    只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才可以进行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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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有: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取得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或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

    3.其他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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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纳总结三类金融资产的区别

    归纳总结三类金融资产的区别: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支付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

    如银行向企业客户发放的固定利率贷款,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贷款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银行管理该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贷款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再如,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到期收回本金及按约定利率在合同期间按时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普通债券通常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企业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债券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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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资产债务重组账务处理

    金融资产债务重组账务处理:

    1、债权人

    (1)取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税费)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等

    银行存款等(支付的直接相关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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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资产算不算货币性资产

    金融资产不算货币性资产。

    企业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贷款、垫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其中股权投资和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为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

    金融资产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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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分类暂行办法

    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998〕151号),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借鉴国际最新要求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制订并尽快发布实施《暂行办法》,以取代现行《指引》,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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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流动资产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是流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本身属于债券投资,应当体现债券的摊余成本属性,同时由于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为兼顾两种原则,期末应当比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算原则,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并计算期末摊余成本,然后用摊余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比较,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金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金额-以前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一般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摊余成本,因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影响;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减值会影响摊余成本,减值后应当按照考虑减值后的金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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