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年限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
更新时间:2023-02-01 15:29:41 查看全文>>
折旧年限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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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空间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式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有四种,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记折旧额均衡得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定义:
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金额等于“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0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那么在处置时,应将商誉一并冲掉。
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
(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而使其损耗导致价值减少仅余一定残值,其原值与残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是固定资产折旧。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某些情况除外,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常用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4、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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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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