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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固定资产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外购固定资产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外购固定资产计量原则: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更新时间:2023-01-16 14:29:13 查看全文>>

  • 固定资产的特征

    固定资产的特征

    1、固定资产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符合资产定义的条件下,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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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会计分录

    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会计分录: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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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处置分录

    固定资产处置分录:

    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发生清理费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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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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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按什么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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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吗

    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指的是外购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外购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买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外购固定资产应按照购买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

    外购固定资产和运输费用的增值税不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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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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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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