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指的是外购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外购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买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外购固定资产应按照购买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外购固定资产和运输费用的增值税不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
更新时间:2023-01-22 12:13:32 查看全文>>
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指的是外购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外购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买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外购固定资产应按照购买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外购固定资产和运输费用的增值税不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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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固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长期使用,流动资产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转化为现金。
固定资产是指为获得长期收益而投入运营的资源,通常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种有形固定资产,如各类机械、设备、房屋、汽车、工厂、车间等。这类资产不仅具有长期使用价值,而且投资金额大,折旧周期长,因此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出售或变卖。
流动资产是指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活动,能够在短时间内直接或间接转化为现金或现金代用品的资产,通常指存款、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存货等资产。这类资产不仅流动性高,而且投资金额小,折旧周期短,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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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产生的清理净损益,依据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低值易耗品作为存货核算和管理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和其他用具等。
固定资产为了核算固定资产的取得、计提折旧和处置等情况,企业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低值易耗品为了反映和监督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结存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金额=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中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或者获得更多的未来经济利益,或者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
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等资产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是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的办法。
特殊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固定资产更新决策
固定资产更新决策是指决定继续使用旧设备还是购买新设备,如果购买新设备,旧设备将以市场价格出售。这种决策的基本思路是:将继续使用旧设备视为一种方,将购置新设备、出售旧设备视为另一种方,并将这两个方作为一对互斥方按一定的方法来进行对比选优,如果前一方优于后一方,则不应更新改造,而继续使用旧设备;否则,应该购买新设备进行更新。
购买或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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