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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个别财务报表,剩余持股比例部分应视同从取得投资时点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对剩余部分投资追溯调整,将其调整到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处置部分,借:银行存款,货: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收益(差额,可能在借方)。剩余部分追溯调整,投资时点商誉的追溯,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等等。

更新时间:2023-01-13 12:34:45 查看全文>>

  • 成本法和权益法在账务处理中的区别

    成本法和权益法在账务处理中的区别:

    (一)取得时

    1、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2、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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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一)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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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成本法: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权益法:

    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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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分录

    非同一控制下:

    (1)追溯调整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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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益法怎么转为成本法

    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的情况之一。不需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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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一般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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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本法与权益法内部交易抵销是什么

    成本法与权益法内部交易抵销:

    成本法下不区分顺流还是逆流,抵销分录相同:

    借:营业收入(内部销售出售方确认的收入)

    贷:营业成本(假定内部销售购买方全部出售了而确认的成本)

    借:营业成本(恢复购买方没有销售部分但是上一分录中已经抵消的成)

    贷:存货(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即购买方多确认的存货的金额)

    权益法下区分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抵销分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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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成本法改成权益法

    长期股权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原因包括: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但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为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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