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账务处理:宣告时,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支付时,借: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更新时间:2025-11-04 13:40:45 查看全文>>
股东分红账务处理:宣告时,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支付时,借: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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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提相关税金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对外捐赠商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捐赠的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视同买断:
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 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
存货的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周转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即正常损失,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产品报废账务处理:
报废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领导审批后入账:
如果正常报废
借:管理费用--产品损失
存货盘亏时:
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等
批准后:
因收发计量、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盘亏,计入管理费用。
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应将其报废并予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转销时,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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