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分红账务处理:宣告时,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支付时,借: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更新时间:2025-06-16 09:11:46 查看全文>>
股东分红账务处理:宣告时,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支付时,借: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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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收入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次月冲回: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负数或红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或红数)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提相关税金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清算期间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清算损益
贷: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清算损益
贷:固定资产
视同买断:
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 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
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差额)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存货盘亏时:
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等
批准后:
因收发计量、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盘亏,计入管理费用。
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
烟叶尚未提回时,根据有关收购凭证等作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烟叶税
烟叶提回入库时,根据收货单等凭证作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已计提的减值准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按无形资产已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累计摊销”账户i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接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账户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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