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管理办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由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进行修订的行政法规。
更新时间:2025-06-18 09:12:13 查看全文>>
发票管理办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由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进行修订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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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可加计抵减的增值税税额;其次,在会计核算时,将该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最后,在税务申报时,将加计抵减的税额填入相应的申报表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按规定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1)企业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2)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即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销项税额抵减:记录企业按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留抵税额不转入未交增值税,余额留在应交增值税下即可。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未交增值税是“应交税费”的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专门用来核算未缴或多缴增值税的,平时无发生额,月末结账时,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时,为应缴增值税,应将其贷方余额转入该科目的贷方,反映企业未缴的增值税;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多交增值税时,应将其多缴的增值税转入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多缴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指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消进项税额,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1、增值税抵扣计算公式: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2、凭证条件: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才可以抵扣。
3、时间条件: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其中,“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水平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方法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税,是指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免税收入有: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条件有: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范围:
1. 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低税率6%的适用范围: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含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曾经的低税率13%已经取消,改为10%,2019年4月1日之后降为9%。适用范围: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杂志、报纸。饲料、化肥、食用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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