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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非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等。

更新时间:2025-10-18 09:34:36 查看全文>>

  •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什么科目

    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可加计抵减的增值税税额;其次,在会计核算时,将该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最后,在税务申报时,将加计抵减的税额填入相应的申报表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按规定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1)企业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2)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即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销项税额抵减:记录企业按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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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抵税额是否转入未交增值税

    留抵税额不转入未交增值税,余额留在应交增值税下即可。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未交增值税是“应交税费”的二级明细科目,该科目专门用来核算未缴或多缴增值税的,平时无发生额,月末结账时,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时,为应缴增值税,应将其贷方余额转入该科目的贷方,反映企业未缴的增值税;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多交增值税时,应将其多缴的增值税转入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多缴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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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境外服务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购买境外服务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商品(包括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是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进口货物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有偿转让。不论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是取得货物、其他经济利益,均属于有偿。

    3.进口: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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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税,是指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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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纳税人自提交备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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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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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混业经营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兼营: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混合销售:按企业主营项目性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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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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