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5-10-13 09:48:47 查看全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5-10-13 09:48:47 查看全文>>
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可加计抵减的增值税税额;其次,在会计核算时,将该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最后,在税务申报时,将加计抵减的税额填入相应的申报表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按规定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1)企业购入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2)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即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销项税额抵减:记录企业按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发票管理办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由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进行修订的行政法规。
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的种类
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是: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范围:
1. 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免征增值税是不征收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个人转让著作权;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境内有偿: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法定征收率3%;特殊征收率5%。
适用3%: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等。
适用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等。
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有特殊的“减按”规定:
(1)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最新知识问答
名师讲解增值税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知识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