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等。
更新时间:2025-08-18 13:57:48 查看全文>>
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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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者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处理原则:
(一)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下期交纳时(含以前各期)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项目:
进项税留抵会计分录
有留抵税额,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有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进项税额转出可以跨期申报,同时调整账务。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跨月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借: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项目,比如用于在建不动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基本生产-X产品(税法规定的免税产品)
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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