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知识专题/ 注册会计师/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公示要件主义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等等。

更新时间:2025-02-07 14:57:26 查看全文>>

  •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查看全文>>
  •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是:

    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不同:

    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人——对同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共享权利、同担义务。

    (2)共有物的处分与修缮的不同:

    查看全文>>
  • 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2、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

    查看全文>>
  • 抵押物转让

    1、不动产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查看全文>>
  • 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查看全文>>
  •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3、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查看全文>>
  • 房地一体原则

    房地一体原则具体是指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属于同一主体。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查看全文>>
  •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对外关系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查看全文>>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相关知识推荐

最新知识问答

名师讲解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知识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