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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支配性,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绝对性,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更新时间:2025-06-15 11:57:04 查看全文>>

  •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示要件主义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物权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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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2、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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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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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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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

    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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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转让

    1、不动产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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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划拨

    1、使用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无偿划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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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共有人转让个人份额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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