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更新时间:2025-06-28 09:27:47 查看全文>>
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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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示要件主义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物权变动原因: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违反本条规定使用或者处分质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物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规定体现了动产质权的设定目的及其特征。
1、不动产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按份共有,就是按份额共有之意,这个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及于共有物的整体,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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