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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是什么

抵押权设立是什么

抵押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抵押合同然后确定债权人具备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对应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5-06-23 10:11:08 查看全文>>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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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

    物权变动的四种情况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示要件主义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物权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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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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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违反本条规定使用或者处分质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物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规定体现了动产质权的设定目的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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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质权设立

    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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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的时候会涉及到,了解更多阅读以下内容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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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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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重合

    物权重合指的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不动产需要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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