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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划拨是什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划拨是什么

使用期限: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无偿划拨+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无偿划拨+抵押: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更新时间:2025-06-11 15:19:48 查看全文>>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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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是:

    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不同:

    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人——对同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共享权利、同担义务。

    (2)共有物的处分与修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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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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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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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抵押合同然后确定债权人具备抵押权的情况。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对应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中第四百条的内容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同时抵押合同需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相关条款。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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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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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就是按份额共有之意,这个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及于共有物的整体,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了解更多请点击

    共有类型是什么

    共同共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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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区别

    有权处分是有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物权转让行为)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对应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能否转为有效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以直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属于物权行为;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无论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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