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更新时间:2025-10-13 09:19:07 查看全文>>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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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转让方是国家(国家对自己征税没有意义),受让方是土地使用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受让方要缴纳契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后,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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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交契税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承受人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税率为9%。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两种:出让和划拨。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用于产品生产的无形资产)
管理费用(管理用的无形资产)
其他业务成本(出租的无形资产)
贷:累计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在估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需要摊销,但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包括直线法和生产总量法等。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一般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出资形式是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形式事后贬值的制度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资形式未依法评估的制度是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形式基本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指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享有的土地使用的年限。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但下列情况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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