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从实际出发的原则;<&list>公平原则;<&list>民主决策的原则;<&list>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list>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更新时间:2025-10-23 14:04:11 查看全文>>
<&list>从实际出发的原则;<&list>公平原则;<&list>民主决策的原则;<&list>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list>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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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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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主体是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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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关联的:它既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也不像商品交换那样,需要用使用价值的转换或提供特定服务取得收入。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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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税法的区别是:
1、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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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客体:即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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