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st>从实际出发的原则;<&list>公平原则;<&list>民主决策的原则;<&list>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list>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更新时间:2025-06-08 10:21:24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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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税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主体是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更多相关知识点,可以点击查看: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主体是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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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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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客体:即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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