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是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更新时间:2025-06-28 12:36:45 查看全文>>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是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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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征税人。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为纳税主体,目的在于明确“对谁征税”的问题。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标的物,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目的在于明确“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三、税率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法的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中的体现,是国家税收法治的理论基础。
1.税收法定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税法适用原则包括:
1. 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税法规定纳税。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税法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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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等。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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