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划为三种: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征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征收;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按6%征收。
更新时间:2025-06-28 13:58:07 查看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划为三种: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征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征收;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按6%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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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会形成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该情况实质并不是出售,而是一种融资行为,本质上还是售后租回方的资产,所以不应当确认损益,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该情况与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有本质上的区别,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至出租人,所以卖是卖,买是买。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的区别
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售后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
售后回购交易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即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仍归出售方。
售后租回交易(租金)与售后回购交易(回购价)的取得有所不同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的确定则与销售价无关,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因此回购价可能高于原售价也可能低于原售价。
承租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出租人: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满足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以下标准均不满足的,应认定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 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岀租人会将资产的所 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 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 部分”通常是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 同)。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 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 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 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 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儿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 (含90%)以上。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届满时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此时公允价值(90%及以上)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与租赁资产此时的的公允价值(90%及以上) ;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已使用超过75%的不适用本条标准);
租赁资产特点特殊 如无重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基础,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注意的是为取得租赁资产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赁资产的价值中,因为融资租赁租入的资产,承租人能够对该资产能够实施控制,该项资产预期能够给承租人带来经济利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该资产应视同承租人自己的资产管理。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利率=(期初长期应付款余额-期初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实际利率
2.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司按承租单位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单位使用的融资信用业务,它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租赁。新准则里,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
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是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租回。
直接租赁:该种租赁是指出租方(租赁公司或生产厂商)直接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资产的租赁形式。直接租赁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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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经营融资租赁增值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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