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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借款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承租人担保余值:借:长期应付款(担保余值),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留购续租租赁资产:借:长期应付款(购买价款);贷:银行存款;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等;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更新时间:2025-06-20 15:17:03 查看全文>>

  • 金融租赁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金融租赁的主要特点有3个。

    一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二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三是租金分期支付。

    第一点,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银行信用虽然也是所有权与使用极相分离,但载体是货币资金,租赁则是资金与实物相结合基础上的分离。

    第二点,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赁是以商品形态与货币形态相结合提供的信用活动,出租人在向企业出租资产的同时,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信用和贸易双重性质。这不同于借钱还钱、借物还物的常见信用形式,而是借物还钱。租赁的这一特点是将银行信贷和财产信贷融合在一起,成为融资的一种新形式。

    第三点,租金分期支付。与银行信用大多采用到期还本付息的支付方式不同,租金的偿还一般采取分期回流的方式。出租人的资金一次投入,分期收回。对于承租人而言,通过租赁可以提前获得资产的使用价值,分期支付租金便于分期规划未来的现金流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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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规定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规定: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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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吗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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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标准,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的特点:

    1、租期较长;

    2、租约一般不能取消;

    3、支付的租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款、租赁费和借款利息等;

    4、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融资租赁的分类:

    1、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用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购进设备,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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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即自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同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

    是企业资产与金融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租赁物的权属

    (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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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设立条件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届满时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此时公允价值(90%及以上)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与租赁资产此时的的公允价值(90%及以上) ;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已使用超过75%的不适用本条标准);

    租赁资产特点特殊 如无重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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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业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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