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计提时,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更新时间:2025-06-08 10:43:38 查看全文>>
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计提时,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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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1、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分为25%和20%(目前减按10%)两种基本情况;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
根据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重点扶持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税额式减免优惠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注意范围);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所得类型有: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按顺序为:交易活动发生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①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②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③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规定: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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