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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5-11-05 11:20:18 查看全文>>

  • 申报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申报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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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确定

    所得类型有: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按顺序为:交易活动发生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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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全球所得)。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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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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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辅导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费用可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之内进行税前扣除:

    1.上岗和转岗教育;

    2.各类岗位适应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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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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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确认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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